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220285号“蓝天国际幼儿园 BLUE SKY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94号
申请人:北京齐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蓝天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0285号“蓝天国际幼儿园 BLUE SK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经审查,该商标与第25253833号“蓝天幼儿园”商标、第9494516号“蓝天策划”商标、第30120035号“蓝天国际”商标、第20289983号“BLUE SKY”商标、第8314693号“蓝天市心广场 LANTIAN SHIXIN PLAZA”商标、第8314749号“蓝天市心广场 LANTIAN SHIXIN PLAZA”商标、第8319482号“蓝天·文化影视商业中心 LANTIAN MOVIE&TV MART OF CULTURE”商标、第G1073629H号“BLUESKY”商标、第31626413号“蓝天物业”商标、第31680776号“蓝天会 BLUE SKY CLUB”商标、第8511172号“SKY BLUE”商标、第7168737号“SKY-BLUE”商标、第17518558号“图形”商标、第17144691号“出彩好宝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办公用品图片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上述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展现了申请人打造具有国际视野的自主品牌精品幼儿园的理念。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和原申请人联合创办,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或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教学、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蓝天国际幼儿园”、英文“BLUE SKY international kindergarten”及图形构成,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