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569109号“劲霸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穆罕默德阿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69109号“劲霸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19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2015年-2018年间申请人多次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实物产品照片;
2、2015-2018年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订购合同及对应发票;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图形部分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5、复审商标在网络上的宣传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洪文电于2000年02月03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1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2012年1月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2018年09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产品照片,系自制证据,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据2为申请人与上海劲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购销合同和向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在金额上明显不符,且未提交货物清单予以佐证。证据3为荣誉证书,或早于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仅涉及服装、夹克衫等商品。证据4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为网络打印材料,均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