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CEF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185号“ICEF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99号

       

      申请人:BIOCOMPATIBLES U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185号第10类“ICEF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6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检索,引证商标并未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申请人正在考虑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翻译截图、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CEFX”与引证商标“ICEFOX”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 、医疗用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