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9370H号“Lyn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94号
申请人:CHARLES CLAIRE LLP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9370H号第18类“Lyn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5607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