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易铺无忧 WWW.YIPUWUYOU.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129205号“易铺无忧

    WWW.YIPUWUYOU.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63号

       

      申请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129205号“易铺无忧 WWW.YIPUWUYOU.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2000号“易车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22313号“易修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中文首尾文字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