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089999号“味德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70号
申请人:顾晓峰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89999号“味德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9685号“味德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顾晓峰,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