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ULTRA DISHSOA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45569号“ULTRA DISHSOA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7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569号“ULTRA DISHSO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洗衣粉、家用漂白剂(脱色剂)、清洁制剂、去污剂、洗洁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243号“Ultra”商标、国际注册第1173691号“ULTRAD”商标、第33501728号“UL TRAV”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21422691号“Ultra 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指定的洗衣粉、家用漂白剂(脱色剂)、清洁制剂、去污剂、洗洁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做出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家用漂白剂(脱色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白垩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ULTRA DISHSOAP”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