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57249号“回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74号
申请人:平阳县回生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浙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7249号“回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261号“回生及图”商标、第782034号“回生及图”商标、第4325787号“回生”商标、第7334906号“回生”商标、第10545797号“回生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回生堂”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中成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