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110027号“CLOSSHI S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7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岛村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110027号“CLOSSHI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8923号“嵩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78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01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经查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225840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0000030064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使用在除手套(服装)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带、背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手套(服装)、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组合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