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赛车手 巅峰对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252473号“赛车手 巅峰对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2666号重审第0000001369号

       

      申请人:上海鸿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2666号《关于第25252473号“赛车手 巅峰对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28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7083250号“巅峰对决THE MAXIMUMIDU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广州创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转让、正处于转让审查阶段,或者存在授权使用等仍然能够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情形。由于权力主体的缺失,带有引证商标标识的服务无法进入市场流通,引证商标难以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92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