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995367号“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4045号重审第0000001166号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4045号《关于第23995367号“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3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已经在第30类和第32类商品上共存,亦可作为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参考。故我局认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缺少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有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7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