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杰克吉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54815号“杰克吉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93号

       

      申请人:昆明开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4815号“杰克吉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0395号、第3571176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