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彩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129155号“中彩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1488号重审第0000001408号

       

      申请人: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1488号《关于第22129155号“中彩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8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623709号“中汇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19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第21694630号“中彩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