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932262号“Eagle 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2986号重审第0000001256号
申请人:太阳虎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2986号《关于第21932262号“Eagle 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8)京73行初8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9721524号“Eagle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评字(2018)第11000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已生效。但引证商标在“实物幻灯机;幻灯”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实物幻灯机;幻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