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新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47435号“鹏新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68号

       

      申请人: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7435号“鹏新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437735号商标、第31817655号商标、第26661837号商标、第13446604号商标、第10447932号商标、第920889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