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叮咚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159043号“叮咚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17号

       

      申请人:重庆多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9043号“叮咚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9750号“叮咚到家”商标、第1946082号“叮咚及图”商标、第6430269号“叮咚及图”商标、第30867661号“叮咚”商标、第30678088号“叮咚客服”商标、第30437945号“叮咚严选 DINTONG及图”商标、第30230960号“叮咚搬家及图”商标、第29391556号“叮咚”商标、第13549792号“叮咚 TINKLEFOOD DD”商标/第29485484号“叮咚互联互通 DING DONG”商标、第31003683号“贝蓓牛 叮咚 BABY NEW及图”商标、第21842338号“叮咚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9月14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8847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3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12月11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50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4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至八、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至八、十、十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八、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二均含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叮咚”,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复印服务;会计;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