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92271号“一八九八Cafe 189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62号
申请人:一八九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2271号“一八九八Cafe 189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8563号“一八九八1898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如果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复审权利,第16240438号“一九八八 豆花 一九八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81714号“驸马巷 一八九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86705号“盛世南洋18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的“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冰淇淋店(店内食用)、饭店、旅馆”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声明放弃“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的复审权利,但其代理人未获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一八九八Cafe 1898”与引证商标二所含“一九八八”、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一八九八”、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1898”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冰淇淋店(店内食用)、饭店、旅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冰淇淋店(店内食用)、饭店、旅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冰淇淋店(店内食用)、饭店、旅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