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9965H号“Wef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75号
申请人:FINANCEAPP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9965H号“Wef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2116号商标、第153402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