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408871号“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83号
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08871号“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5741号“泰迪贝儿 TEDDR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1008A号“TEDDY BEAR MUSE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22563号“泰迪熊博物馆 TEDDY BEAR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37252号“泰迪熊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4511号“泰迪熊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80090号“TEDDY 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49531号“玩具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固定的客户群体,且部分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0000300685号决定在游泳衣、雨衣、戏装、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0681号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8]第0000139839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五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游泳衣、雨衣、戏装、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使用在游泳衣、雨衣、戏装、手套(服装)商品上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的“TEDDY BEAR”可译为玩具熊与引证商标七在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