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日清 RIQ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73176号“日清 RIQ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80号

       

      申请人:揭西县日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3176号“日清 RIQ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546762号“日清 RI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04442号“日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8033号“日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申请人认可申请商标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电炊具、电暖器、气体净化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喷水器、淋浴器、坐便器、水龙头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电炊具、电暖器、气体净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喷水器、淋浴器、坐便器、水龙头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水器、淋浴器、坐便器、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日清”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日清”、“日情”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水器、淋浴器、坐便器、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钢管、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