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DANYUJ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41244号“DANYUJI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41号

       

      申请人:辛集市嘉迪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1244号“DANYUJ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03591号“DANMUN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46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88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41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618296号“DIGN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1207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DANYUJIER”与引证商标一“DANMUNIE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