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Yimagaz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82045号“Yimagaz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64号

       

      申请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045号“Yimagaz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未从事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也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过,且已经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不再含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不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变更经营范围,不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将经营范围变更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本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