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50552号“金钱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28号
申请人:贵州中智创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552号“金钱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4617号“钱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42059号“钱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39493号“V钱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钱宝”与引证商标一、二“钱宝”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对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