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ALQUER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047号“VALQUER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19号

       

      申请人:西班牙芭俪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047号“VALQUER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0540号“DELUNNE MOT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表达含义及读音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2089371号“valquer PROFES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变更申请商标名义地址申请,变更后将不再与引证商标二构成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马德里国际变更申请表、申请商标产品在亚马逊购物网站上的销售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西班牙芭俪尔有限公司 LABORATORIOS VALQUER SL”。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