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48765号“雅麦舒yamesou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15号
申请人:青岛康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8765号“雅麦舒yameso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1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80141号“蔬田甜SHU TIAN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42329号“BIO CH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75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能够共存,说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