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25719号“Sanfo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62号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719号“Sanfo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0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