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创一•三兴 御石品鉴Dieschaffungdererst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282787号“创一•三兴

    御石品鉴Dieschaffungdererst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10号

       

      申请人:福建省老石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2787号“创一•三兴 御石品鉴Dieschaffungdererst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0276号“创一Chu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0992号“创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97361号“创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85929号“创壹 玻璃起雾诊所 一次性解决中空玻璃起雾难题 Glass mist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30582号“创壹 玻璃起雾诊所 一次性解决中空玻璃起雾难题 Glass mist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531659号“三兴San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2737号“新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创一·三兴”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创一”、引证商标三、四、五的“创壹”、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识别部分“三兴”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棉水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石棉水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石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棉水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