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413959号“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85号
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13959号“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588号“泰迪熊 TEDDY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38020号“泰迪熊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80875号“泰迪熊欢乐世界 TEDDY BEAR HAPPY W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94136号“玩具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80503号“TEDDY 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固定的客户群体,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8]第0000139837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1373号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的“TEDDY BEAR”可译为玩具熊与引证商标四在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