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53538号“查干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06号
申请人:内蒙古智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3538号“查干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成功注册的第16850139号“查干夫”商标基础上申请注册的,为其商标权的合法延续。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我局通过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查干夫”为烈士名,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混合奶酪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