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140090号“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87号
申请人:西藏依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40090号“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1777号商标、第94484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即将失效。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