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415570号“壮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25号
申请人:贵港市和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首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5570号“壮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6572号“壮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合同书、申请商标相关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产品检测报告、发票、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