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600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24号
申请人:漳州市榆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0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9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含义以及着色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经营的“额额狗”品牌的系列产品之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企业介绍、吉娃娃及猫科动物图片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所示事物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电影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作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