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胜葆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115273号“胜葆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84号

       

      申请人:五原县胜葆仑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5273号“胜葆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管理规则第5条未明确所报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中已明确所报“新鲜西瓜、新鲜香瓜、新鲜柿子、新鲜甜瓜”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当符合的具体标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胜葆仑”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胜葆仑’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新鲜西瓜、新鲜香瓜、新鲜甜瓜、新鲜柿子’应按照GB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生产”,其中涉及的具体标准——GB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已于2015年3月1日废止。因此,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类新鲜西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