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litter Gl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461433号“Glitter Gl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59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1433号“Glitter Gl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960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1024号商标、第32184966号商标、第1521846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