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512913号“海洋春天 OCEAN
SPRING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18号
申请人:辽宁振兴生态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2913号“海洋春天 OCEAN SPRING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11556号“海洋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海洋春天”与引证商标“海洋天”相比较,二者首尾文字相同仅个别文字不同,且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