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23480号“微芯蜡线WEIXIN LAX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83号
申请人:深圳市铭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3480号“微芯蜡线WEIXIN LA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8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审查中,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微芯蜡线”是一种纺织装饰链的线材,作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微芯”,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另,引证商标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