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511958号“台山蚝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10号
申请人:桂珏铭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1958号“台山蚝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台山”虽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但申请商标整体与地名含义差距较大。因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台山”,“台山”隶属广东省,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