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魔方安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453700号“魔方安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33号

       

      申请人:深圳市魔方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3700号“魔方安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3306号“安全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3072号“魔方优化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72169号“魔方 CUBE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32356号“魔方词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90972号“魔方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魔方”,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