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舒齿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3958964号“舒齿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48号

       

      申请人:黄文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958964号“舒齿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7585号“舒齿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5]第0000023621号重审第0000001775号在鞋油、砂纸、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因此,引证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使用在鞋油、砂纸、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浴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油、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