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标津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796707号“正标津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8017号重审第0000001150号

       

      申请人:天津市通津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8017号《关于第21796707号“正标津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商标异议申请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被不予注册,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