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193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22号 - 申请人:河北正晟肉鸡饲养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193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22号

       

      申请人:河北正晟肉鸡饲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3572号、第18489013号、第31287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细节、外观设计、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行业、地域上差异显著,引证商标二、三并未使用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经营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独特唯一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关查询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兽皮的织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