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09214号“锅台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21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政金点子文化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微云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9214号“锅台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别的含义,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无贬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类似商标档案案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台”、“闵”,且整体与“郭台铭”呼叫相近,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