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0046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13号 - 申请人:上海婀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00464号“恋爱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13号

       

      申请人:上海婀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0464号“恋爱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75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推广及具体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等方面不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