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292473号“Y·Z·SN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06号
申请人:通化金色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2473号“Y·Z·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3008号商标、第9059144号商标、第29841474号商标、第11840688号商标、第122961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被消费者熟知、认可,其实际使用不会造成和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和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和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和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