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520861号“WINTASTAR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01号
申请人:高鸿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0861号“WINTASTAR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0024号商标、第17332476号商标、第265515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