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APPTOU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68056号“APPTOU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85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056号“APP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性,能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申请人旗下的终端云服务平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积极广泛的使用,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已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完全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在相关网页的翻译结果、搜索结果;申请人介绍及发展历史;2012-2017地税、国税纳税证明;排行榜节选;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PPTOUCH”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