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29180号“今日男仕”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晓旭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今日男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29180号“今日男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38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旅行用具(皮件)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有效大量使用复审商标,已在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是毫无事实依据的。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汕头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2、相关销售发票;
3、产品账单、快递单、手写销售相关记录;
4、管家婆服装系统销售明细表;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其证据目录中显示证据见第3229179号商标撤三证据,我局调取了该份证据,经核实,除证据1-4外,还提交了6、店面照片、宣传视频作为证据。其中,证据2部分销售发票为原件,证据3为原件,证据6为U盘证据,其余证据为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杨思龙于2002年7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用具(皮件)、书包、手提包、钱包、帆布背包、公文包、皮缘饰品、伞、购物袋、仿皮商品上。2012年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1月13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1、3、4、6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5或显示的商标名称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或显示商品名称为衬衫等服装相关商品,均非复审商标核定的旅行用具(皮件)等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