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泰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551329号“泰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79号

       

      申请人:埃德加赖斯巴勒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1329号“泰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4995号、第30760614号、第30772041号、第13905463号、第25801615号、第1414229号、第21332606号、第40849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经营范围不同。引证商标一仍在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仍在异议期内,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五、八冲突的商品群组,因此引证商标五、八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和引证商标七所有人的介绍;关于第1390542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饰带;浴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