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55381号“T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78号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5381号“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753号、第8822166号、第1340053号、第5628197号、第7574279号、第10121477号、第151906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申请人准备对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采取法律行动,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四、五、七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粘胶液;固化剂;工业用树胶(粘合剂);裱墙纸用粘合剂;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工业用聚氨酯胶粘剂;工业用粘胶剂;工业用粘合物质;书籍装订用粘合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未加工环氧树脂;有机硅树脂;工业用清洁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洗净剂;未加工合成树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粘胶液;固化剂;工业用树胶(粘合剂);裱墙纸用粘合剂;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工业用聚氨酯胶粘剂;工业用粘胶剂;工业用粘合物质;书籍装订用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