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02945号“100教育.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05号
申请人:广州三人行壹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945号“100教育.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2465号“香奈哈泼 CHAREIHARPER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7918号“百动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55752号“九九多一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在第28类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以光盘形式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04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162号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051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维持,因此,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数字均为“100”,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